(2012)嘉平乍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刘长明与姚新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乍商初字第312号原告:刘长明。委托代理人:张佳杰。被告:姚新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明与被告姚新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明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刘长明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许建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史伟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