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志明、于双德与刘忠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孙志明。申请执行人于双德。被执行人刘忠阳。本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的(2012)荣执字第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忠阳配偶孙海宁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工资及奖金,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忠阳配偶孙海宁工资及奖金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忠阳配偶孙海宁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苏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