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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52)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聂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袁某。被执行人聂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聂某赡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某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09)复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自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