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52)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聂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袁某。被执行人聂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聂某赡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某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09)复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自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