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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朱晓强与林晓强相邻通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强,林峰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朱晓强,男,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林峰田,女,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朱晓强与林晓强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锋田与申请执行人朱晓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借故外出打工,不予履行,后本院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林锋田新建平房南门前堆放的石头、土、树枝及树木进行了清除。且已与地面持平并畅通通道,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执行费500元,由朱晓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锦萍代理审判员  潘西社代理审判员  杨养成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小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