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法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2013]紫法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汪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紫法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汪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汪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紫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款为6579.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4月8日已给付申请人标的款3000元,下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并于2013年4月8日出具领条一张某某,此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紫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龙琪执行员 常 征执行员 苏武榜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寇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