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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华、张金全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产权行政转移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5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华,张金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卢仁兵,张金明,张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新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张金华。原告张金全。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臧树华。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振杰。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延锡铭。委托代理人惠少辉。委托代理人葛虹睿。第三人张金明。第三人张金龙。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卢仁兵。原告张金华、张金全不服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产权行政转移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金华、张金全以对本行政转移登记案中所涉及的民事争议需先行进行民事诉讼为由,于2012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华、张金全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华、张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华、张金全承担。审 判 长  蒋 茹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