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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泗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杨永芹与泗水县柘沟镇西马村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芹,泗水县柘沟镇西马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泗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杨永芹,女,1960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泗水县柘沟镇西马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不寒,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永芹与被执行人泗水县柘沟镇西马村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泗水县柘沟镇西马村村委会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1)泗商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东方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思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