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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衢州××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建材有限公司,衢州××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保字第35号申请人:衢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号。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被申请人:衢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申请人衢州××××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衢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衢州××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2万元财产(保全价值62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衢州××××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衢州××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2万元财产(保全价值6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 群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叶新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