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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邢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姜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776号原告邢某,女。委托代理人白春波,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男。本院在受理原告邢某与被告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8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马娆人民陪审员  王琦人民陪审员  高峰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