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台临商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支行为与被告与胡甲、胡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支行为与被告,胡甲,胡乙,杨某某,郭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临商初字第6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支行,住所地:临海市××路××号。负责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胡甲。被告:胡乙。被告:杨某某。被告:郭某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支行为与被告胡甲、胡乙、杨某某、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支行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陈 莉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金鸯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