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知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许海强与吴宗强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4号原告:许海强。委托代理人:王奇雄、王松。被告:吴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强诉被告吴宗强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强撤回对被告吴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