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荣执字第60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洪堂与荣成市第二运输公司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堂,荣成市第二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荣执字第602-2号申请人周洪堂,被执行人荣成市第二运输公司住址:荣成市石岛黄海中路11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号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位于荣成市石岛黄海中路110号的三层办公楼480平方米及车间81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荣成市第二运输公司所有的位于荣成市石岛黄海中路110号的三层办公楼480平方米及车间81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在查封期间,不能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能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德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