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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一初字第107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玮与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玮,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1073-2号申请人王玮。被申请人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91号。本院受理原告王玮诉被告广西合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王玮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4年4月9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玉明凯审判员  何 勇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唐上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