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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民一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孔睿与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睿,朱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镜民一初字第00369号原告:孔睿,男,1981年2月7日出生。被告:朱勇,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睿诉被告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孔睿经本院通知交纳公告费,在指定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睿负担。审 判 长  汪晓强审 判 员  何 媛人民陪审员  余跃进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蓓附:本案适用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