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民一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孔睿与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睿,朱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镜民一初字第00369号原告:孔睿,男,1981年2月7日出生。被告:朱勇,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睿诉被告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孔睿经本院通知交纳公告费,在指定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睿负担。审 判 长 汪晓强审 判 员 何 媛人民陪审员 余跃进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蓓附:本案适用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