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韩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杨某某,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某,男,26岁,汉族,西安市临潼区仁宗街道办事处庄王村梨汉组村民,住该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保平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孟联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