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闻某某与胥某甲、胥某乙、胥某丙共同共有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821号原告闻某某。原告胥某甲。被告胥某乙。被告胥某丙。法定代理人王凤莲。上列原、被告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2年4月9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某某、胥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0元由原告闻某某、胥某甲承担。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新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