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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闻某某与胥某甲、胥某乙、胥某丙共同共有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821号原告闻某某。原告胥某甲。被告胥某乙。被告胥某丙。法定代理人王凤莲。上列原、被告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2年4月9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某某、胥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0元由原告闻某某、胥某甲承担。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新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