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贺亚妙、黄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贺亚妙,黄晓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391号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38493-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新矸恒山路239号6楼。法定代表人: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亚妙(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5509220022),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贺国定,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告:黄晓玲,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贺亚妙、黄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以被告已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贺亚妙、黄晓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