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枫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葛甲与金某某、葛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甲,金某某,葛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枫民初字第98号原告:葛甲。委托代理人:葛丙。被告:金某某。被告:葛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甲与被告金某某、葛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金某某、葛乙申请对原告治疗情况进行鉴定,本案事实暂时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沈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