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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枫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葛甲与金某某、葛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甲,金某某,葛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枫民初字第98号原告:葛甲。委托代理人:葛丙。被告:金某某。被告:葛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甲与被告金某某、葛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金某某、葛乙申请对原告治疗情况进行鉴定,本案事实暂时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沈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