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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执异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沈红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红良,张天发,毛娟丽,徐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执异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红良。委托代理人:陈惠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天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娟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利强。上诉人沈红良因与被上诉人张天发、毛娟丽、徐利强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1)嘉桐执异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红良以本案当事人已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红良撤回上诉,是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红良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沈红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瑾代理审判员 张 汐代理审判员 赵士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施佳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