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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牡执字第52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执行人杨庆忠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杨庆忠,冯建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菏牡执字第521-4号申请人执行人杨庆忠,农民。被执行人冯建钟,农民。本院于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0)菏牡执字第521-3号查封车辆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冯建钟所有的鲁R×××××号自卸低速货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冯建钟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建钟所有的鲁RPP6**号自卸低速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郑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