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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614号原告张某,农村居民。被告吴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与对方欲去民政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刘    月    纯审判员 刘锡平人民陪审员左宝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志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