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二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生娴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生娴,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乔生娴,女。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亮,经理。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乔生娴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0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乔生娴于2011年12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偿付借款14542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乔生娴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新执二字第001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答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