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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鲁小根与宣秋良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小根,宣秋良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鲁小根,男,193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宣秋良,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小根诉被告宣秋良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