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法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杜某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华法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85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依据本院生效的(2011)华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某给付申请人经济损失费23112.17元,并承担执行费247元。本院受理后,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某,正在狱中服刑,服刑期限较长(2011年6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被执行人杜某无可共执行财产,又无存款,致本案案款23112.17元暂时无法实现,征得申请人同意,可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及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年华法执字第000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即可以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孔令民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光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