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郭继雷与邹阿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继雷,邹阿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607号原告郭继雷,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8317。被告邹阿森,男,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现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5016。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继雷诉被告邹阿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继雷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邹阿森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继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郭继雷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丹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