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健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碑刑初字第0020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2011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依法被取保候审。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27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KZ1**的银色海马牌小轿车,沿本市兴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庆公园东门时,撞到正在此施工的车牌号为陕ARE6**的五菱牌小轿车尾部,致施工人员梁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的血醇浓度为94.3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共计人民币2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血醇检验报告及宣读笔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给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积极赔偿且已取得被害人及被害单位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璐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汤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