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陆河县螺溪镇新溪村民委员会与陆河县螺溪镇西眉磔发电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河县螺溪镇新溪村民委员会;陆河县螺溪镇西眉磔发电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陆河县螺溪镇新溪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叶子密,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委托代理人叶玉波,男,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叶日绍,男,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陆河县螺溪镇西眉磔发电站。负责人钟裕村,男,成年,广东省陆河县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河县螺溪镇新溪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陆河县螺溪镇西眉磔发电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以被告单位主体欠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河县螺溪镇新溪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河县螺溪镇新溪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武志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