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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26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南省南阳市。被告:孟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凡梅二0一二年四年月九日书记员  郭新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