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26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南省南阳市。被告:孟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凡梅二0一二年四年月九日书记员 郭新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