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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宾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何顶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顶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823号原告:何顶金。委托代理人:肖顺宏,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振兴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45208597-3。负责人:刘玉萍,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顶金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顶金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顶金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顶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何顶金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