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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安商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彩平、崔业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彩平,崔业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安商初字第0057号原告: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XX,职员。被告:周彩平,村民。被告:崔业岚,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彩平、崔业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吴海燕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大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