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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况直甫与深圳市救助管理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直甫,深圳市救助管理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59号原告况直甫,曾用名况晴。被告深圳市救助管理站,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北环大道****号。原告况直甫诉被告深圳市救助管理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毛仁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