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况直甫与深圳市救助管理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直甫,深圳市救助管理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59号原告况直甫,曾用名况晴。被告深圳市救助管理站,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北环大道****号。原告况直甫诉被告深圳市救助管理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毛仁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