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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严百君与周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百君,周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355号原告:严百君,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周永强,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百君诉被告周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百君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