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严百君与周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百君,周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355号原告:严百君,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周永强,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百君诉被告周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百君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