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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五民一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袁全红与蒋友席、蒋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全红,蒋友席,蒋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五民一初字第00630号原告:袁全红,男,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蒋友席,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蒋政,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全红诉被告蒋友席、蒋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全红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袁全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全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袁全红负担审判员 张 球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程度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