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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曹春翠、南京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与南京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南京张鸿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翠,南京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南京张鸿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230号原告:曹春翠。委托代理人:马金平。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解放路55号。被告:南京张鸿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坊社区天宁路45号。法定代表人:张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春翠诉被告南京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南京张鸿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春翠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春翠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春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春翠负担。审判员  李志萍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清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