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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支新利与刘哲明、刘飞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新利,刘哲明,刘飞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540号原告支新利,女,农民。被告刘哲明,男,农民。被告刘飞,男,农民。系刘哲明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新利与被告刘哲明、刘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支新利以被告已付清所欠运费为由,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支新利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支新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支新利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杨竹超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训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