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民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支新利与刘哲明、刘飞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新利,刘哲明,刘飞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540号原告支新利,女,农民。被告刘哲明,男,农民。被告刘飞,男,农民。系刘哲明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新利与被告刘哲明、刘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支新利以被告已付清所欠运费为由,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支新利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支新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支新利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杨竹超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训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