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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吕洪国与张丙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383号原告吕洪国。委托代理人胡振宪,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丙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洪国诉被告张丙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四月八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洪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平审 判 员  于 强人民陪审员  杜晶晶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米亚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