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吕洪国与张丙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383号原告吕洪国。委托代理人胡振宪,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丙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洪国诉被告张丙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四月八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洪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平审 判 员 于 强人民陪审员 杜晶晶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米亚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