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繁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8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毛金花与高明文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金花,高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2)繁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毛金花,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灵丘县灵武镇。被执行人高明文,男,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繁峙县神堂堡乡神堂堡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金花与被执行人高明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明文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明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永瑞审判员 李泽青审判员 刘海明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卢哲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