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士海与刘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海,刘春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0268号原告:马士海,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赵启昌,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112011105669。被告:刘春海,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马士海诉被告刘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士海的委托代理人赵启昌,被告刘春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士海诉称:被告刘春海于2012年农历4月5日和20日两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秋后还清款。现已近年底,每次原告向被告催要,都以无钱为由推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马士海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刘春海辩称,在2012年农历4月份分被告两次向原告借20000元不错,当时也出具借条。在2012年6月28日被告通过媒人王某和原告的妗子韩某已将该借款还给了原告,当时被告要求抽回借条,可两个证人说你怕啥,他还能给你孬吗?有我俩在场,啥时间也不能再给你要二回的钱,我俩个可以给你作证,所以就听取两个证人的话,没有把借条收回,才给原告留下证据借条来起诉。被告刘春海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证据有:1、证人王某证言,证明被告当时经其和韩某将20000元钱交给马夫勤,不是还给马士海,借钱时不知道,还钱时知道,应该是借马夫勤的钱,就知道还她20000元,当时没有收回借条。在场人有被告刘春海及其家属、马夫勤、韩某和王某。2、证人韩某证言,证明被告还钱的事,借钱时不知道,还钱时知道,是2012年农历6月28日在韩某家里,当时在场的人有王某、韩某、刘春海夫妇和马夫勤5人,刘春海的家属把20000元钱交给王某,王某把钱交给韩某,韩某把钱交给马夫勤。马夫勤是被告的儿媳,因韩某是马夫勤的妗子,才叫其出来,因这个钱生气。具体借谁的钱、咋借的不清楚。经庭审质证,被告刘春海对原告马士海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有异议,不认识马士海,不是从马士海那拿的钱。对证据2无异议。原告马士海对被告刘春海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有异议,均与本案无关联性。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一)原告马士海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二)被告刘春海所举证据1、2均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刘春海2011年7月19日向原告马士海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所载内容为:“借款条约(借条)今借到马士海现金,借款金额,人民币(小写)¥60000元,大写陆万元。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本借款定有期限。借款时间共二个月,自12年4月27日至12年6月27日,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到期不付则按每日加缴款借款金额百分之一(1%)的滞纳金。如逾期拒不还款,借款人付一切法律责任。担保人对本金和滞纳金承担一般连带责任。借款人签章:刘春海张超出借人签章:年月日担保人签章”。该借款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马士海放弃对被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春海、张超向原告马士海借款60000元,有被告刘春海、张超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偿还,故对原告马士海要求被告刘春海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被告张精涛与张超是否同一人,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马士海要求被告张精涛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春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士海借款6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刘春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段端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二条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