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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大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大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杨大城,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大城申请宣告曾清宝失踪一案中,因申请人杨大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燕玲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