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大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大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杨大城,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大城申请宣告曾清宝失踪一案中,因申请人杨大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燕玲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