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兴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韦锦平与胡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锦平,胡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兴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韦锦平。被执行人胡艳。本院在执行韦锦平与胡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兴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剑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