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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环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民初字第52号原告李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波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秦宪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