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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淄博尚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诉青岛百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尚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青岛百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32号原告淄博尚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XXX。法定代表人王长刚,职务经理。被告青岛百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XXX。原告淄博尚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百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尚恩耐火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传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