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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城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胡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某,系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们于1993年经人介绍,男到女家,尚无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我去山西中阳县煤矿打工受伤,伤后经济来源受到严重影响,被告即变了心态,经常与我打闹不休,我克制忍让和规劝,无济于事,为了生存维持生活只得外出打工为生。结婚时我带了8000元到胡必丽家我们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法院请求判决我们离婚。被告胡某辩称:我们于1992年腊月经人介绍相识,当时原告妻子已病亡6年,独自养育女儿,甚为不易。我丈夫亦因事故病亡,独自农耕,非常艰难。我们就在这样的前提下充分了解对方,完全接纳彼此后才结为百年之好,男到女家落户,开始一份完整而有希望的婚姻生活我视张典兴女儿为自己亲生,从她6岁开始养到18岁我的儿子对张典兴感情深挚从未见外,婚后二人勤劳本分,相敬如宾,从未争吵、打架我们一心只想安居一生。我将自己人生宝贵年华全部付出,养育一子一女,尽其所能给家人提供食品、床褥、遮风避雨之所,如今身患肿瘤,老房坍塌,唯一之所就是张典兴购置的新居所。张典兴将一切安顿好的离婚之诉本意是强调自己的辛劳和家庭角色的重要性,而非真正的感情破裂,我们近20年来知识默默劳作,根本没有感情破裂的情形发生。故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刘海英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3月31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男到女家,婚后感情尚可,无婚生子女。无房产、无债权、无债务。另查明:被告左肩部有肿块已经三年之久。原告于2012年2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答辩状、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医疗住院病历、证人证言、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载卷,可以做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男到女家,婚前有充分了解,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感情有所疏远,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因身患肿瘤急需手术之时原告应该多关心被告,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和睦相处。并主动履行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单方陈述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张某与胡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张 犊人民陪审员 :秦建荣人民陪审员 :张小艳二〇一二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鲁荣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