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32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慈溪市科伟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宁波杰科制衣有限公司、应苏红等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科伟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杰科制衣有限公司,应苏红,董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25-4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科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毛其权,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杰科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法定代表人:应苏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应苏红,系宁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董敏杰,系宁波××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商初字第483号慈溪市科伟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宁波杰科制衣有限公司、应苏红、董敏杰买卖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应苏红、董敏杰名下的房地产。被执行人宁波杰科制衣有限公司、应苏红、董敏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科伟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款123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3370元、执行费14700元。本院依法查封的房地产因抵押价值过高不宜处理,故本案暂无执行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熠(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