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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9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罗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张茂坚支付借款人民币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证两被执行人在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上述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93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长勇审判员  贾延涛审判员  颜梅芳二〇一二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柯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