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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郓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高孟臣与郓城县兴安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商初字第153号原告高孟臣,农民。被告郓城县兴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黄安镇季垓村。法定代表人:吴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孟臣诉被告郓城县兴安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孟臣于2012年4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偿还货款的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孟臣撤回对郓城县兴安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孟臣负担。审判员 端木德涛二〇一二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鸿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