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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潼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蒲城县永丰脱硫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蒲城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蒲城县永丰脱硫材料有限公司;陕西蒲城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潼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蒲城县永丰脱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善军,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蒲城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原告蒲城县永丰脱硫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蒲城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蒲城县永丰脱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城县永丰脱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城县永丰脱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蒲城县永丰脱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侯云峰审判员  姚新莹审判员  常建芳二〇一二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 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