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复民初字第325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7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李俊山诉济南百客顺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山,济南百客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复民初字第3255号原告李俊山。被告济南百客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济北工业区陇海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高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山诉被告济南百客顺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山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俊山负担。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