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务庄华雄玻璃厂与佛山维耐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务庄华雄玻璃厂,佛山维耐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45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务庄华雄玻璃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工业区。投资人黎享。委托代理人周福洪、覃嘉慧,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维耐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联和工业区塱新大道中区三路1号车间3。法定代表人朱华明。本院在受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卓新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尹 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