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美玲与李建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美玲,李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郑美玲,汉族族。被执行人李建波。申请执行人郑美玲与被执行人李建波人身损赔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温龙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申请执行人郑美玲于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郑美玲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季克辉 微信公众号“”